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属于人的创新思想范畴,而人的心理活动常常会影响到思想的方方面面。每一件专利申请的撰写、审查、答复、授权/驳回必然融入了人的主观判断,虽然相关法律和规章包括将主观问题客观化的规范以尽量减少主观判断的影响,但是,主观判断还是难以避免的,比如我们在创造性判断中使用的三步法,是将创造性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这一主观性问题进行客观化的一项创举,能够解决大部分的创造性判断问题,然而,其中的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还是会包括主观的判断,因此,一个专利申请在各个阶段都或多或少受到人的心理活动的影响,以下从一些常见的角度作出探讨:
“温水煮青蛙”效应
“温水煮青蛙”效应道出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原理,说明的是由于对渐变的适应性和习惯性,失去戒备而招灾的道理。由于权利要求文本的特殊结构,我们在阅读或者评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高度的过程中必然是先阅读独立权利要求,继而到一级从属权利要求,再到下一级从属权利要求直到最后一个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其创造性高度一般是最低的,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其创造性高度一般是逐步增加的,由于受到“温水煮青蛙”的心理影响,如果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高度只是平滑地叠加上去,审查员在评估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之后,从属权利要求一般都会被评价为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直接将最后一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对比,通常会发现该从属权利要求相比于独立权利要求有一个质的变化,其主观感受上的创造性高度也比按照顺序一个一个权利要求读下来要高很多。
因此,在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可以适当将某些从属权利要求设置为较大的“阶梯”,营造一种跨越感,而不是一种平滑过渡感,审查员在评估到该“阶梯”式从属权利要求时,通常会给出更多的关注,或检索其它对比文件用以结合评估,或部分评述创造性,答复过程中可以将该没有以创造性否决的从属权利要求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以获得专利权,或者将其部分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尝试争辩,即使争辩不成功,也可以再把剩余部分加入以获得专利权。
“事后诸葛亮”心理
“事后诸葛亮”一般比喻事后自称有先见之明的人,引用《审查指南》的一段话:“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审查员应当牢牢记住,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审查创造性时需要进行专利检索,检索之前又必须先了解专利申请所期望的保护范围,因此,审查员的认知必然受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影响,基于这种影响,可能会存在对创造性的不合理评估。
但是,专利代理人在OA答复过程中没有先阅读专利申请文件的限制,因此,可以尝试先阅读对比文件,在形成一定印象之后再阅读专利申请文件,或许能够摆脱“事后诸葛亮”的影响,从而发现以对比文件改进到本申请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发现对比文件的结合问题,在意见陈述中可以进行重点陈述。
“首因效应”
首因效应与近因效应是由美国心理学家洛钦斯首先提出的,它们反映了人际交往中主体信息出现的次序对印象形成所产生的影响,首因效应是指人际交往中给人留下的第一印象至关重要,对印象的形成影响很大。该效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比如,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只有一行或两行,或者说明书写得过于简单,给审查员的第一印象就是这个专利申请的发明高度很低,而且一定很容易检索到对比文件,一旦审查员对一个专利申请的首次印象是发明高度太低,可能会持续地影响审查员对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的认定。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作出适当的包装,尽量避免出现一行或者两行的独立权利要求,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不要写得过于接近本申请,虽然背景技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但是,在阅读背景技术后,如果发现从背景技术改进到本申请是理所当然的,也会给审查员带来方案很简单的错觉,由此看来,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例也需要进行合适的包装。
嫌麻烦心理
人都不喜欢招惹麻烦,都喜欢用简单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专利审查中可能也会受到该心理的影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新创性缺陷的通知书,一种是形式缺陷的通知书,如果经过一定时间的检索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通常都会发出形式缺陷的通知书,但是,每个人都会有嫌麻烦的心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心理会影响到一个专利申请的命运,比如,一个专利申请的形式缺陷实在太多而且错综复杂,审查员可能会更加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到检索上,而不是将这些形式缺陷一个一个去查找和核实,再比如,虽然形式缺陷是驳回条款,但是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很少使用形式缺陷条款去驳回一个专利申请的,如果我们对形式缺陷一直坚持不修改,审查员很可能会补充检索,使用对比文件进行评估并驳回(虽然使用该补充的对比文件评估创造性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注意形式缺陷的问题,在OA答复过程中,需要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者修改,不要因为争辩某个形式缺陷的适用性而延误了授权时机,导致因小失大。
以上只是以列举的方式对专利撰写与答复进行心理学探讨,我们在专利工作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现象,可以尝试从心理学角度去解读,或许可以将问题迎刃而解,一些心理学相关的经验的积累也可以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使得专利工作更加有效和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