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论述本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员的审查思路一般为: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本申请最多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A),存在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就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乍一看好像审查员说的很有道理,但是我们是要反驳审查员的观点的,此时应该从那个角度去论述非显而易见性呢?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述:
第一种,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A1,A1与A看起来比较相似,但是经分析发现A1与A并不相同,这种情况属于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对比文件2对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没有技术启示。
第二种,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A,但是,特征A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并不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对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没有技术启示。
第三种,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A,特征A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但是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启示。当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领域不同时,就可以采用这种不存在结合启示的观点去进行非显而易见性论述。
上述答复思路同样适用于对比文件只有一个,即审查员仅引用了对比文件1的情况。
除上述分析三种情况,还会存在特征A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也不存在结合障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分析、论述非显而易见性呢?
请见下回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