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很多朋友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论述本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审查员的审查思路一般为: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本申请最多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A),存在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就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特征A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属于同一领域,好像不存在结合障碍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分析、论述非显而易见性呢?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述:
第一种,特征A在对比文件2中解决技术问题有一个前提条件(比如需要添加量达到多少后才能解决技术问题),而在本申请中这个前提条件发生了大幅度的改变,在包括对比文件2在内的现有技术并没有教导这个前提条件可以改变的情况下,本申请这种大幅度改变前提条件且仍然解决了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第二种,特征A在对比文件2中需要和特征B组合才能解决技术问题,而本申请仅用特征A就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那么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其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也应该是利用特征A+B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不能得到仅用特征A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仅用特征A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第三种,特征A和对比文件1结合后会引出一个新的技术问题,必须克服这个新的技术问题才能达到本申请的技术目的,这个新的技术问题如何克服是对比文件1、2均未给出教导的。本申请克服这个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上述答复思路同样适用于对比文件只有一个,即审查员仅引用了对比文件1的情况。
上述答复思路适用于针对审查员按照三步法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但是,三步法是万能的吗?是否有三步法不适用的审查意见答复思路?
请见下回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