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论述了如何按照三步法的思路来挖掘非显而易见性,但是,有的技术方案好像是有创造性的,但是用三步法的思路进行答复却是显而易见的,这时,可能三步法就不适用于答复审查意见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述: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第四章第4节“理解发明创造的形成过程,避免“事后诸葛亮””中记载了: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是为了帮助审查员始终站在客观角度上评价创造性。在使用“三步法”判断过程中,当审查员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切记勿将技术手段作为技术问题的唯一部分,否则,难免成为“事后诸葛亮”。发明人会以多种方式根据现有技术完成发明,理解发明的形成过程有助于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新的构思或者尚未认识到的技术问题、为已知技术问题设计新的解决手段及对已知现象的内在原因的认识都可以作为发明的出发点。第4.1节“新的构思或者尚未认识到的技术问题”部分记载了“认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或水平,但问题一经提出,其解决手段是显而易见的,此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并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案例:
【案例】
权利要求 1:一种印刷设备,其特征是部件 A 采用不易变形的材料 B。
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说明了现有印刷设备的缺陷是印刷时纸张跑偏,发明人发现纸张跑偏的原因是印刷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其中的部件 A 产生变形。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类似的印刷设备,具有部件 A。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 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部件 A 使用材料 B 制造。
使用材料 B 制造的零部件具有更好的刚性或不易变形是公知常识。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或暗示印刷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其中部件 A 产生变形会造成纸张跑偏。
【案例分析】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印刷时纸张跑偏”问题,引起“印刷时纸张跑偏”的根本原因是“部件 A 的变形问题”。虽然解决“部件 A 的变形问题” 的技术手段非常简单,但认识该根本原因“部件 A 的变形”是不容易的,从而提出解决“部件 A 的变形问题”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对该案例按照如下方式简单地套用“三步法”,也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印刷设备,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部件 A 使用材料 B 制造,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部件 A 的变形问题。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防止部件变形,在一定的横截面条件下使用不易变形的材料 B 制造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 1 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
可见三步法并非判断创造性的唯一标准,如果仅仅依靠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估的话,极有可能造成误判。创造性的评价需要针对技术问题发现过程的特殊情况来进行特殊分析,而不应全部依赖于三步法原则。
我们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用于套用三步法的套用三步法非显而易见性答复思路,不适用与三步法的可以从“新的构思或者尚未认识到的技术问题、为已知技术问题设计新的解决手段、对已知现象的内在原因的认识”三个角度去进行创造性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