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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简介
联盟简介
电力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为了提升电力装备产业领域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激发知识产权创新活力,推进产学研合作,由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河北大学、河北农业大学、英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盛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牵头,重点汇聚电力装备产业相关企业以及行业龙头企业,搭建的联盟平台。下一步,联盟将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运营行业秩序,制定、修订并推广知识产权相关标准,整合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资源,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助力产业繁荣发展。
联盟章程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保定市电力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联盟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条 本联盟缔约各方旨在成立保定市电力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并规范、创新联盟的运作。
第四条 缔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组建保定市电力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第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联盟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及职责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发起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修改和解释联盟章程;
(2)任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联盟工作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3)任免联盟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任免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
(5)审议批准联盟发展规划;
(6)审议批准联盟议事制度、项目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审议批准联盟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联盟财务预决算;
(8)代表联盟向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政策性建议,为行业自主创新创造宽松环境;
(9)审议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10)对联盟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理事会提出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专家委员会在联盟成立后,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人选,经由理事会聘任产生。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权威学者、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拟定联盟发展规划;
(2)课题论证、评审与监督(包括联盟承担的国家与地方科技计划和联盟自设课题),指导联盟秘书处科研管理工作;
(3)审议联盟重大技(学)术活动;
(4)理事会安排的其它技术性工作。
第八条 联盟秘书处的设置和职责
联盟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兼)职办事人员组成。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1)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接受专家委员会指导;
(3)在理事会领导和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在联盟章程范围开展工作;
(4)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5)筹备和组织联盟理事会会议和专家委员会会议;
(6)起草联盟发展规划;
(7)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8)组织发展联盟成员,并对拟参加联盟的成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9)提出违规成员除名议案、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申请;
(10)联盟理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保定市电力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是由电力装备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联盟成员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加入联盟。
(1)电力装备行业及上下游产业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联盟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3)联盟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联盟章程。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加理事会会议;
(2)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3)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的权利;
(4)推荐参加专家委员会人选的权利;
(5)优先享有与联盟各成员方相互协作的权利;
(6)参加联盟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等活动;
(7)依据有关协议,共享联盟各成员方知识产权的权利;
(8)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拥护、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2)依据章程,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方面的落实到位;
(3)保守联盟相关的技术秘密,维护联盟知识产权;
(4)联盟成员所属的专利,自愿加入联盟专利池;
(5)退出联盟后,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到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终止。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1)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书、企业概况、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由联盟秘书处审査相关材料并提交理事会;
(4)由理事会按照联盟《章程》作出决定;
(5)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承认《保定市电力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签约《保定市电力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协议,即成为联盟正式成员。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2)退出成员应与签约多边、双边协议的各方协商解除缔约关系,并不再享受战略联盟内的协作优惠政策和合作资源。
第四章 联盟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联盟经费来源及活动资金约定
联盟经费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单位的投入,联盟经费由理事长单位财务部负责管理,并设立联盟独立账目,当联盟成员对技术创新活动有经费需求时,需向联盟理事会提出申请,明确资金用途和申请资金额度,待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用途和经费管理
联盟经费主要分为联盟办公经费和联盟项目研发经费,经费的使用需向联盟理事会进行申请,理事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联盟经费的使用接受各成员单位的监督,并于每年年底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用办公经费来源、管理及使用
联盟办公经费来源为各成员单位的投入,主要用于联盟日常事务、会议、材料等相关的费用,由联盟理事长单位财务部负责管理,联盟秘书处可向联盟理事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联盟的解散程序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消时,由联盟秘书处提出终止协议。联盟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且全体一致同意后通过。
第十八条 联盟的清算办法
联盟终止前,须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专门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联盟内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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